2022-03-28 守護大嶼聯盟就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程序的意見
得悉委員會將於3月28日會議就「優化《環境影 評估條例》程序」進行討論。守護大嶼聯盟(下稱聯盟)欲向主席及各委員表達聯盟的意見。
香港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環評條例》於1998 年4月1日制定,強制所有大型工程或發展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程序,就工程或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及風險進行評估。當中的程序包括為公眾所熟知的提出其他可行性措施、緩減措施和公眾諮詢。即使香港的《環評條例》未有一明確定義,此條例一直被視為用作訂明發展建議的考慮程序,只有符合規 定的工程項目才能在條例下獲得環境許可證明,以進行施工。因此,環保組織及社會大眾均十分重視環評例對環境保護的作用。過去多年不少綠色團體及市民多次提出修改《環評條例》以進一步保護香港的環境免受各種原因威脅,同時亦應與時並進增升公眾參與的機會改善透明度。奈何這次政府提出的修訂只為縮減發展時間,與國際對環境的關注背道而馳,無視本地團體的建議,進一步廢掉香港保護環境的工具。
香港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
多年來政府認為環境保護對香港的發展有百利而無一害。由第一任特首董建華提倡「我們在規劃和建設的過程中必時刻緊改善環境議題」到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中提到「政府認同保育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對本港長遠繁榮的重要作用,面對氣候變化等挑戰湧現,社會各界更要為此攜手協力」。這些年來政府設立了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及可持續發展評估制度,對於有可能對香港經濟、環境及社會帶來明顯或持久影響的措施或重大計劃進行評估。2011年《生物多樣性公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因而訂立了《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強本地環境保護及恢復活生態政策。
因為氣候變化帶來的極端天氣,國際或本地社會都感受到威脅,對保護環境更加關注。討論環境問題不再只局限在個別區域,而是整體上香港能否全力阻止或減緩氣候變化、生態危機,及海平面上升等問題,而《環評條例》的角色則更為重要。政府計劃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著力推動建立綠色城市。在今年(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施長亦為改善低窪地區抵禦能力預留資金作策略性研究以制訂長遠策略和防禦措施。為此,防洪和水平面上升均為未來規劃和土地用途的重要一環。政府不單沒有將氣候變化和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之中,更只為縮短發展時間而減略環評的程序和功夫,如此無視香港當前的環境威脅則會長遠破壞香港的環境和新發展。
標準化調查程序將削弱對生態關注
是次修例建議主要的為縮短環評程序時間,然而其中的建議針對生態調查研究,企圖以標準化調查程序縮減生態調查時間,此舉有違調查倫理可能進一步危害生態。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討論文件(CB(1)94/2022(02)),政府是次的修例倡議主要目標為將環評程序縮減至18個月至24個月,以加快工程進度。
一般的生態基線調查需涵蓋雨季及旱季,需要在不同時段到同一地點作出調查才可掌握基本資料。或許一些過往曾有調查的地方只要稍加整理資訊即可擬定調查所需方式或時間等可減省部分程序。可是,香港過去從未有大範圍的生態基線研究,大部分區域(特別是私人土地)均未有數據或資料,相信可以套用標準化調查程序的區域有限。每一個地區的生態系統都是獨特而又與鄰近地區環環相扣,在未有整全背景或基線資料的情況下訂立一標準調查方式會釀成行政扼殺細節的問題,對牽一髮動全身的生態系統和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s)造成極大威脅。若環評的本意為減低發展對環境的破壞,那麼只為減時間而胡亂堆砌調查方法則是本末倒置,令環評只為發展而服務。
公開資料及提升透明度
除生態調查外,政府亦建議將空氣質素、噪音影響、水質、土地污染和危險、景觀和視覺影響、文化遺跡等評估以既有資料或方法整合訂立指引摘要,以現時公眾可查閱的有限資料作參考則過分含糊。現時各項資料及數據零碎,難以查閱,即使建立一平台而沒有與市民大眾分享,亦令公眾(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顧問)難以評估新指引摘要是否妥當,無法便利規劃和決策過程。
在訂立新指引時需同時間承諾提升數據或資料庫之透明度,讓持分者能隨時查閱相關資料了解環評內容及監察工程。在有關指定工程項目清單之中政府擬為政府設施取得豁免取得環境許可證,如此則更有必要增設機制加強現有資料庫和工程計劃的內容和詳情,以防政府部門濫用。
獨立監察與公眾參與
現時的環評條例一直缺乏公眾參與而為人咎病,要與時並進必須動邀請社區持分者參與提供意見並設立獨立於政府的監察系統。
不少受公眾關注的大型發展項目涉及的影響群眾眾多,然而發展商及政府部門多年來卻只視環評為一程序而沒有及早或主動邀請社區持分者參與。當受影響群眾發現到工程亦可能沒有專業知識或時間去了解工程的環境影響,為時已晚。要真正體現環評的精神,則不可能再繼續蔑視群眾,不應只諮詢學者、專業團體、環保團體和政府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應擴大持分者參與至地區層面和公眾。
另外,現有的環境諮詢委員會的角色被動且沒有否決的權力,由身任政府官員環保署署長長審核政府部門的提案更有瓜田李下之嫌,該參考世界其他地區的環評條例引入獨立的監察委員會作把關之角色。
香港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環評條例》於1998 年4月1日制定,強制所有大型工程或發展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程序,就工程或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及風險進行評估。當中的程序包括為公眾所熟知的提出其他可行性措施、緩減措施和公眾諮詢。即使香港的《環評條例》未有一明確定義,此條例一直被視為用作訂明發展建議的考慮程序,只有符合規 定的工程項目才能在條例下獲得環境許可證明,以進行施工。因此,環保組織及社會大眾均十分重視環評例對環境保護的作用。過去多年不少綠色團體及市民多次提出修改《環評條例》以進一步保護香港的環境免受各種原因威脅,同時亦應與時並進增升公眾參與的機會改善透明度。奈何這次政府提出的修訂只為縮減發展時間,與國際對環境的關注背道而馳,無視本地團體的建議,進一步廢掉香港保護環境的工具。
香港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
多年來政府認為環境保護對香港的發展有百利而無一害。由第一任特首董建華提倡「我們在規劃和建設的過程中必時刻緊改善環境議題」到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中提到「政府認同保育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對本港長遠繁榮的重要作用,面對氣候變化等挑戰湧現,社會各界更要為此攜手協力」。這些年來政府設立了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及可持續發展評估制度,對於有可能對香港經濟、環境及社會帶來明顯或持久影響的措施或重大計劃進行評估。2011年《生物多樣性公約》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因而訂立了《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強本地環境保護及恢復活生態政策。
因為氣候變化帶來的極端天氣,國際或本地社會都感受到威脅,對保護環境更加關注。討論環境問題不再只局限在個別區域,而是整體上香港能否全力阻止或減緩氣候變化、生態危機,及海平面上升等問題,而《環評條例》的角色則更為重要。政府計劃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並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著力推動建立綠色城市。在今年(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施長亦為改善低窪地區抵禦能力預留資金作策略性研究以制訂長遠策略和防禦措施。為此,防洪和水平面上升均為未來規劃和土地用途的重要一環。政府不單沒有將氣候變化和碳排放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之中,更只為縮短發展時間而減略環評的程序和功夫,如此無視香港當前的環境威脅則會長遠破壞香港的環境和新發展。
標準化調查程序將削弱對生態關注
是次修例建議主要的為縮短環評程序時間,然而其中的建議針對生態調查研究,企圖以標準化調查程序縮減生態調查時間,此舉有違調查倫理可能進一步危害生態。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討論文件(CB(1)94/2022(02)),政府是次的修例倡議主要目標為將環評程序縮減至18個月至24個月,以加快工程進度。
一般的生態基線調查需涵蓋雨季及旱季,需要在不同時段到同一地點作出調查才可掌握基本資料。或許一些過往曾有調查的地方只要稍加整理資訊即可擬定調查所需方式或時間等可減省部分程序。可是,香港過去從未有大範圍的生態基線研究,大部分區域(特別是私人土地)均未有數據或資料,相信可以套用標準化調查程序的區域有限。每一個地區的生態系統都是獨特而又與鄰近地區環環相扣,在未有整全背景或基線資料的情況下訂立一標準調查方式會釀成行政扼殺細節的問題,對牽一髮動全身的生態系統和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s)造成極大威脅。若環評的本意為減低發展對環境的破壞,那麼只為減時間而胡亂堆砌調查方法則是本末倒置,令環評只為發展而服務。
公開資料及提升透明度
除生態調查外,政府亦建議將空氣質素、噪音影響、水質、土地污染和危險、景觀和視覺影響、文化遺跡等評估以既有資料或方法整合訂立指引摘要,以現時公眾可查閱的有限資料作參考則過分含糊。現時各項資料及數據零碎,難以查閱,即使建立一平台而沒有與市民大眾分享,亦令公眾(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顧問)難以評估新指引摘要是否妥當,無法便利規劃和決策過程。
在訂立新指引時需同時間承諾提升數據或資料庫之透明度,讓持分者能隨時查閱相關資料了解環評內容及監察工程。在有關指定工程項目清單之中政府擬為政府設施取得豁免取得環境許可證,如此則更有必要增設機制加強現有資料庫和工程計劃的內容和詳情,以防政府部門濫用。
獨立監察與公眾參與
現時的環評條例一直缺乏公眾參與而為人咎病,要與時並進必須動邀請社區持分者參與提供意見並設立獨立於政府的監察系統。
不少受公眾關注的大型發展項目涉及的影響群眾眾多,然而發展商及政府部門多年來卻只視環評為一程序而沒有及早或主動邀請社區持分者參與。當受影響群眾發現到工程亦可能沒有專業知識或時間去了解工程的環境影響,為時已晚。要真正體現環評的精神,則不可能再繼續蔑視群眾,不應只諮詢學者、專業團體、環保團體和政府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應擴大持分者參與至地區層面和公眾。
另外,現有的環境諮詢委員會的角色被動且沒有否決的權力,由身任政府官員環保署署長長審核政府部門的提案更有瓜田李下之嫌,該參考世界其他地區的環評條例引入獨立的監察委員會作把關之角色。